申请人自 2017 年 x 月入职某公司,后续因集团内部业务调整,劳动关系整体转移至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作年限连续累计计算,岗位为销售,常驻工作地点为贵州。双方后续多次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 2025 年 x 月 x 日届满,劳动合同的保密章节当中,写入了离职之后两年之内的限制性从业条款。
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双方矛盾逐步爆发。用人单位出台内部《大零售营销中心 PK 激励机制》,依据该机制对申请人作出多红牌、黄牌考核结果,并据此从 2024 年工资当中逐月大额扣款。同时双方就防疫奖金、KPI 绩效奖金、业务奖金是否应当发放产生重大分歧。
2025 年 x 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向申请人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但申请人认为,公司长期存在克扣工资、不足额发放业务奖金,并且在劳动合同履行后期不完整提供劳动条件,本次终止实际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人收到终止通知之后,随即向公司邮寄书面异议书,对终止劳动关系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普通劳动者面对企业成套的制度文件、大量聊天及邮件证据,往往很难梳理全部法律要点,在协商沟通无果之后,当事人委托本所肖云云、韩明晋律师介入处理,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涵盖:返还被克扣的工资、补发历年业务及防疫奖金、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按 2N 标准)、历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竞业限制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多项请求。
本案仲裁审理阶段,被申请人单位进行全面抗辩:认为 PK 扣款属于公司合法考核激励;奖金发放需要满足考核条件;劳动合同属于到期正常终止,仅需要支付 N 的经济补偿;部分未休年假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春节统一放假已经折抵当年年休假;劳动合同仅为保密义务,并不构成竞业限制,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第三方代缴社保,失业金损失不应由单位承担。仲裁委组织调解,双方分歧巨大,调解未能达成。
1. 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 PK 激励考核文件,未经民主程序、未有效公示告知劳动者,该制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据此作出的大额工资扣款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2. 销售岗位各类绩效、防疫业务奖金,在用人单位掌握考核数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防疫奖金是否应当足额发放。
3.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结合案件全案背景,应当认定为合同到期合法终止,还是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违法终止赔偿金差额如何计算。
4. 劳动合同 “保密条款” 当中附带的离职两年不得从业竞争业务的约定,到底属于单纯保密义务,还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竞业限制约定;没有单独约定补偿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5. 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如何适用;用人单位主张春节统一放假自动折抵员工年休假,在没有员工确认的前提下,折抵是否成立。
6. 集团内部关联公司之间人员调动,劳动者工龄是否应当连续累计计算,直接影响赔偿金、年休假核算。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韩明晋律师、肖云云律师识别本案属于要素众多的复合型劳动争议,每一项诉求都对应独立的事实与法律抗辩点,用人单位手握大量内部文件作为抗辩武器。我方确立办案策略:拆解每一项争议,从规章制度合法性入手否定工资扣款依据;区分不同类型奖金的举证责任;完整梳理多年用工历史确认连续工龄;对保密条款进行法律定性,识别隐藏的竞业限制义务;逐项对抗时效、年休假折抵等抗辩,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与代理意见。
用人单位依据内部《PK 激励机制》,对劳动者作出大额扣罚。韩明晋律师、肖云云律师庭审重点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涉及劳动报酬、处罚、扣工资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民主程序,并且完成公示、告知劳动者。该 PK 激励文件属于单位单方制作,没有证据证明经过民主讨论,也无证据证明已经送达、告知并经申请人确认,该制度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据此从工资当中扣款缺乏合法依据,已经实际扣除的工资应当予以返还。
办案提示:企业内部各类罚款、负激励、扣工资的制度,不是公司单方面发文就可以生效,缺少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仲裁委、法院可以直接不予采信。
本案奖金分为多类:2022 年暂扣奖金、2023 防疫产品奖金、后续 KPI 及常规业务奖金。韩明晋律师、肖云云律师梳理全部钉钉、微信、邮件沟通记录:其中防疫奖金已经在单位内部文档明确核算出对应金额,已经有明确的销售达成数据和提点标准,用人单位仅仅以 “需要考核” 进行口头抗辩,却拿不出对应的考核扣减证据。该部分防疫奖金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而其余部分 KPI、常规业务奖金,劳动者无法充分举证全部业绩已经满足发放条件,该部分风险向当事人释明,不强行主张,避免仲裁请求全部落空。
劳动者最早入职集团下属另外一家公司,之后因业务调整劳动关系平移到本案被申请人,劳动合同书面已经写明工龄连续累计。韩明晋律师、肖云云律师把多份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提交,证明 7 年多总工作年限。虽然用人单位主张属于合同到期终止,但是结合全案用工背景、工资克扣历史、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我方主张属于违法终止。单位已经先行支付 N 倍经济补偿金,仲裁如认定违法终止,则还应当补足 N 的差额,也就是赔偿金和已付经济补偿之间的差额部分。
本案非常关键的难点:该限制性条款写在劳动合同第十条 “保密” 章节,用人单位一直辩称仅为保守商业秘密,不属于竞业限制,不需要支付补偿。韩明晋律师、肖云云律师提出代理意见:该条款内容明确约定,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两年,劳动者不得从事竞争业务、不得投资竞品,该内容完全符合竞业限制的法律特征,不属于单纯保密义务。即便是放在保密章节,实质属于竞业限制约定。即便没有单独约定补偿金,按照司法解释,劳动者履行义务之后,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依法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庭审中用人单位当庭要求解除该竞业限制,则补偿金计算到解除的时间节点为止。
办案提示:很多企业会把竞业限制义务伪装写进保密条款,不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写补偿金,并不代表该约定就无效。只要实质是限制离职之后择业,就属于竞业限制,劳动者有权主张对应补偿。
针对单位提出部分年度年假超过仲裁时效,以及春节统一放假 4 天自动冲抵年假的抗辩。韩明晋律师、肖云云律师提出:单位单方放假通知没有劳动者签字确认,也没有书面告知该假期属于抵扣年休假,不能直接视为劳动者已经休掉年休假。结合证据,重点聚焦可获得支持的对应年度未休年休假,依法核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案证据体量巨大,包含多份劳动合同、钉钉聊天、邮件记录、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终止通知、异议邮寄凭证。韩明晋律师、肖云云律师对每一组证据预先做好质证预案,针对单位每一项抗辩要点,准备对应的反驳意见。即便用人单位提交大量制度文件,我方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层层质证,完整完成庭审的举证、质证、代理意见发表。
仲裁委经审理,对规章制度效力问题作出认定:案涉 PK 激励机制系用人单位单方制作,没有证据证明经过民主程序、告知劳动者,该制度不能作为扣款合法依据,被扣除的工资差额应当返还。 对于防疫奖金,内部文档已经明确核算金额,用人单位没有有效反证,防疫奖金予以支持;其余缺乏充分业绩证据的业务奖金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仲裁委认定本案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持违法终止赔偿金,扣除企业已经先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之后,裁决补足赔偿金差额。 针对劳动合同保密章节中的限制性从业约定,认定实质属于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庭审中当庭要求解除竞业限制,裁决支持至解除时点为止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对于未休年休假,不采纳单位 “春节放假自动抵扣年假” 的抗辩,依法支持对应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裁决: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工资差额,支付 2023 年度防疫奖金;
2. 裁决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3. 裁决支付对应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4. 裁决支付相应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 以上各项合计十余万元,于裁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5. 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裁决释明救济途径:双方不服裁决,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 企业扣罚员工工资,不能仅凭内部一纸文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工资、处罚、绩效扣罚类规章制度,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并且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缺少上述法定流程的制度,劳动仲裁中很大概率会被认定无效,企业据此扣罚的工资需要返还给劳动者。
2. 区分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单纯保密义务劳动者需要保守商业秘密,企业无需付费;但如果条款限制离职之后的就业、投资,哪怕写在 “保密” 章节,实质就是竞业限制,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 集团内部关联公司调动,务必保存工龄连续的书面约定。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之间调动,如果劳动合同写明工龄延续,后续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年休假的时候,工作年限是连续合并计算,直接影响最终赔偿数额。
4. 单位不能单方面用春节统一放假直接抵扣带薪年休假。若要春节假期冲抵年休假,需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并且取得确认,企业单方发布放假通知,不能直接自动抵消员工法定年休假。
5. 销售岗位各类奖金,注意留存聊天记录、邮件、业绩核算文档。绩效、防疫、业务奖金发生争议时,微信、钉钉、邮件中单位已经核算的奖金数据,是非常关键的仲裁证据。
6. 劳动争议案件经常是多项诉求叠加,用人单位会同时提出时效、制度依据、事实抗辩,劳动者维权时要对每一项请求对应的事实、证据、法律点进行拆分,不能笼统主张全部诉求,合理区分哪些证据充分、哪些存在风险,合理预判仲裁结果。
浙江法峻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业务团队,擅长处理复杂复合型劳动争议,包括工资克扣、绩效奖金争议、劳动合同终止 / 解除赔偿金、年休假、竞业限制、关联公司工龄合并等疑难案件。擅长处理销售类岗位、异地派驻用工、第三方代缴社保等特殊用工情形,从证据梳理、仲裁诉讼代理,全方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