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经沟通接触,被告多次向原告游说投资入股汕头市某传媒有限公司,反复向原告作出本金无损、可以获得分红的口头承诺。在被告持续劝导以及保本承诺的前提下,原告同意受让被告持有的目标公司 5% 股权。
2023 年 x 月 x 日,双方签署第一版《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后续分多笔向被告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款合计 20 万元,并且在协议文本上手写补充 “甲方允诺乙方本金无损” 的补充条款。后续在履行过程中,被告一直没有配合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公司财务报表、经营数据,被告始终拖延、拒绝提供,仅向原告小额支付过一笔分红款项。
因合同履行问题双方发生矛盾,2024 年 x 月 x 日,原被告重新签署第二版《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对分红条款作出修改,约定分红为正数原告方可享有,分红为负数原告无需承担亏损。但重签协议之后,被告依旧拒不办理股权变更,持续不向原告披露公司真实经营财务情况,分红承诺始终无法落地。原告无法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投资入股的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
多次沟通、催告均没有实质进展,协商无果后,原告委托本所李利律师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全部 20 万元投资款,并赔偿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被告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消极放弃全部诉讼权利。
1. 口头保本承诺与手写补充条款效力认定:投资过程中被告口头保本承诺,加上协议上手写 “本金无损” 补充条款,是否属于整个股权转让交易不可分割的缔约背景,对判断原告订立合同真实目的起到何种作用。
2. 股权转让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原告足额支付转让款,但被告长期不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拒绝提供财务资料,不兑现分红,是否构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权。
3. 被告缺席审理情形下证据标准:被告拒不出庭,仅凭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多笔转账流水,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的诉求。
4.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股权转让协议被法院判决解除之后,投资款、资金占用利息应当如何处理,利息起算时间节点应当如何确定。
接受委托之后,承办律师李利律师梳理全部案件材料,识别本案的核心难点:交易包含口头游说承诺、两份先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手写补充条款,被告全程消极失联、庭审缺席,没有对方的抗辩反馈,全部事实需要依靠我方提交的电子证据、书面证据予以还原。李利律师确立办案思路:完整还原缔约全过程,将聊天记录、两份协议、手写补充条款、转账凭证组合形成证据链条;重点论证合同目的落空,满足法定解除条件;厘清合同解除之后返还本金及利息的法律逻辑,完成缺席审理下全套举证与代理意见。
李利律师完整调取、梳理双方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还原整个投资谈判全过程:原告最初本无意入股,是被告反复宣传公司盈利前景,作出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原告才最终同意出资入股。该部分沟通记录结合协议上手写 “本金无损” 补充条款,共同构成原告同意出资受让股权的重要缔约基础,并非单纯只看打印版协议文本。
办案提示:股权投资交易,前期微信、聊天软件的沟通游说、承诺,结合协议手写补充内容,共同构成交易完整背景,发生纠纷时聊天记录属于关键证据,不要仅以打印的正式协议作为唯一依据。
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的核心合同目的,是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身份,享有股东对应的各项权利,包括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知晓公司财务经营状况、按照股权比例享有分红等。 本案原告已经全额支付 20 万元转让款,但历经近两年时间,被告始终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原告反复催告索要财务报表、经营数据,被告一直推诿;分红承诺也基本无法兑现。原告完全无法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虽然被告拒不到庭,但不等于原告当然胜诉。承办律师对证据进行分组编排:第一组两份《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含手写补充条款),证明双方股权转让合意;第二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还原谈判背景、保本承诺、后续催告股权变更、索要财务数据的完整过程;第三组全部银行、微信转账凭证,证明 20 万元股权转让款已经足额支付。全部证据互相印证,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之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法院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应当返还全部投资本金。同时针对资金占用利息,做好诉讼请求的表述,明确利息起算节点、计算标准,保障委托人资金占用损失得到法院支持。
庭审过程中,即便被告未出庭,李利律师逐项出示全部证据,完整陈述案件缔约、付款、后续违约、多次催告的全部事实,围绕合同解除、返还投资款、资金占用利息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完成全部举证、法庭调查环节。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签约前向原告作出的保本相关承诺,对原告作出投资决策起到关键作用,属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告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但长达近两年时间,被告一直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也未向原告提供公司财务数据,分红权益无法落实,原告无法实现受让股权成为股东的合同目的,法定解除条件成立。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利。
法院认定,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合同解除之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全部 20 万元股权转让款,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 LPR 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最终判决:
1. 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于诉讼材料送达被告之日解除;
2.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 20 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3.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释明: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 股权投资不能只看书面协议,前期沟通承诺务必落实到书面文本。很多投资是在对方口头游说、保本、高收益的宣传下达成。口头承诺在发生纠纷时举证难度大,重要承诺尽量以补充条款、备忘录形式落实在书面合同当中,像本案的手写补充条款也具备证据效力。
2. 受让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核心义务。支付股权转让款之后,一定要及时督促转让方完成工商变更,只有完成变更登记,受让人才取得对外公示的股东身份;长期不办理变更登记,受让方可以视情况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返还投资款。
3. 股东权利不只有分红,查阅财务、参与经营决策同样是重要权益。出资入股之后,投资人有权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如果转让方、目标公司长期拒绝披露经营财务信息,会直接导致投资合同目的落空,成为主张解除合同的重要事实依据。
4. 被告缺席≠原告直接胜诉。股权转让纠纷中被告失联、拒不出庭较为常见,投资人需要把谈判聊天记录、合同文本、转账流水、催告记录完整保存,形成闭环证据链,法院才会支持诉求。
5.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之后,可以主张返还投资本金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起算时间,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解除时间来予以确定,起诉时诉讼请求表述应当严谨规范。
浙江法峻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与股权业务团队,处理大量股权转让、投资入股、合伙纠纷案件,熟悉股权交易缔约谈判、协议审核、股权变更履行、股权合同解除退出全流程。擅长处理被告失联、缺席审理类商事案件,从证据梳理、诉讼方案设计到庭审代理,为投资人提供商事纠纷全流程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