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微信达成防疫物资交易,卖方供货不足,代理买方追回三十余万元剩余货款

买卖合同纠纷|微信达成防疫物资交易,卖方供货不足,代理买方追回三十余万元剩余货款

2026-09-21

一、案件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20 年疫情期间,市场对额温枪需求激增,双方通过微信洽谈额温枪采购业务。原告拟采购额温枪,分为期货订货与现货采购两部分:先是协商订购一万个额温枪期货,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分两笔支付 500000 元期货定金;之后又另行采购 200 把现货额温枪,再次转账合计 54000 元,全部款项均转入被告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原告累计支付货款 554000 元。

双方明确现货额温枪单价为 270 元每把。但被告实际仅向原告交付 52 把现货额温枪,对应货值 14040 元,期货部分完全未能供货。原告发现实际到货数量严重不足,当即通过微信向被告提出,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退款。后续被告虽分多笔向原告退还部分款项共计 224000 元,但对于剩余三十余万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微信、电话催讨,被告一直拖延不予返还。

协商催讨无果后,原告委托本所李利律师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剩余全部货款,并支付逾期的利息损失。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并提出多项抗辩:认为双方是期货订货模式,原告没有补齐尾款才导致交易失败;货物应当按照市场波动后的高价结算,不应当按照当初约定价格计算;市场行情下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 微信沟通无纸质合同,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双方全部磋商、订货、定价均发生在微信聊天记录,没有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能否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2. 货物计价标准如何认定:疫情期间额温枪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发生纠纷后,卖方主张按照纠纷发生时的市场高价计价,是否可以推翻双方微信中已经确认的采购单价。

3. 被告已经口头同意退款,剩余未退货款金额如何核算:结合全部转账记录、实际发货货值、已经退还的款项,准确核算尚欠货款金额。

4. 疫情下市场价格下跌的商业风险由谁承担:货物市场行情下行,能否成为卖方拒绝返还货款的抗辩理由。

5. 资金占用利息是否应当支持:双方已协商退款,但未约定退款违约金,主张利息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三、办案思路与庭审诉讼策略

接受委托后,李利律师识别本案难点:案涉交易发生在疫情特殊时期,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全部交易细节留存于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到庭应诉,提出多项关于订货模式、市场价格、原告违约的抗辩。

李利律师确立办案思路:完整梳理微信聊天原始记录,锁定订货数量、单价、付款安排、被告同意退款的关键内容;结合全部银行转账凭证,核算已付款、已发货、已退款,计算剩余应付货款;针对被告各项抗辩逐项反驳,厘清商业风险的承担边界,主张返还剩余货款。

1. 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核心证据,证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可以电子数据形式订立,微信聊天记录属于合法有效的电子证据澎湃新闻。李利律师完整固定原始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清晰体现双方洽谈期货、现货额温枪的数量、单价、付款安排,原告按被告指示完成打款。虽然没有纸质合同书,但聊天记录 + 转账流水,足以证实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合意,合同合法有效。

办案提示:商业往来中大量交易通过微信完成,务必保存手机原始聊天记录,不要只留存截图;原始载体是电子证据被法院采信的重要前提。

2. 固定双方事前约定价格,驳斥被告以事后市场价格重新计价的抗辩

李利律师重点提取聊天记录,现货 200 把额温枪,双方事前已经明确约定单价 270 元 / 把。疫情之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属于正常商业市场波动,不能以事后市场行情变化,推翻交易当初已经确认的约定价格,被告该抗辩不能成立。

3. 逐项核算款项,明确剩余应当退还货款金额

李利律师对全部资金往来进行梳理核算:原告总付款 554000 元,扣减实际收到 52 把货物对应的货款 14040 元,再扣减被告已经退还的 224000 元,得出剩余应退还货款 315960 元,每一笔均有转账凭证、聊天记录予以对应。同时,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告在供货不足之后,已经明确作出同意退款的意思表示。

4. 厘清市场行情下跌的风险归属

案涉交易中,是被告无法按约完成供货,之后双方已经协商一致退款。额温枪后续市场价格下跌,该商业风险应当由供货方被告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买方,不能以此作为拒绝退款的理由。

5. 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做好风险释明

虽然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但律师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双方只是达成退款合意,并未对逾期退款的利息、违约金作出明确书面约定,结合疫情时期特殊的市场背景,利息诉求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由法院结合全案事实自由裁量。

6. 庭审逐项应对被告当庭抗辩,完整完成举证质证

开庭过程中,针对被告提出的 “期货订货模式、原告未补齐尾款、市场价格变动” 等全部抗辩点,承办律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一一反驳,完整出示全套证据,发表代理意见,完成全部法庭调查环节。

四、法院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原被告通过微信沟通达成额温枪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完成付款义务,被告仅交付少量货物,双方已经协商同意退款。被告提出的市场价格变动、订货流程相关抗辩不能成立。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315960 元应当予以返还;综合考虑疫情期间市场行情变化等全案因素,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1.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货款三十余万元;

2.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释明: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案件实务启示

1.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商事交易不一定必须纸质盖章合同,微信聊天中对标的物、数量、价格、付款的明确约定,结合转账凭证,即可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但务必保管手机原始聊天记录,不要仅保存截图。

2. 市场商业行情波动的风险,不能随意转嫁给守约方。交易达成之后,后续商品涨价、跌价属于市场风险,应当按照缔约当时双方约定履行,不能事后以市场行情变化推翻原有交易约定。

3.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退款,应当及时落实退款结算。即便没有书面退款协议,如果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对方已经同意退款,买方有权要求返还对应货款。

4. 若想要追究逾期退款的利息、违约金,建议在协商退款时,把逾期退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违约责任一并在聊天或者书面文件中予以明确,否则利息诉求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5. 向第三方账户转账付款时,建议在聊天记录中确认收款账户是合同相对人指定账户,留存相应沟通记录,避免后续对方以 “收款账户不是本人” 为由抗辩。

浙江法峻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业务团队,处理大量微信、线上磋商形成的买卖合同、货物采购、货款追索纠纷,熟悉电子证据固定、交易事实还原,从证据梳理、诉讼方案设计到庭审代理,为商事交易主体提供全流程维权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