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线上达成交易,买方全额付款后卖方拒不发货,代理买方追回十四万余元货款

发布时间:2026-10-29

一、案件基本案情

原告傅某某计划开设台球馆,通过微信与被告纪某某洽谈采购台球桌。双方协商采购 4 台台球桌,配套的一些设备,全部货款合计 152000 元。

2024 年 x 月,原告分多笔完成全部货款支付:一笔银行转账 100000 元、微信转账 40000 元,应被告指示,将尾款 12000 元转入被告提供的案外人王某某的微信收款账户。被告在微信聊天当中明确确认已经收到全部 152000 元货款,并约定了发货时间。

到了约定的发货节点,被告并未按期发货。经原告反复催促,被告于 2024 年 x 月 x 日作出明确承诺:如果 2024 年 x 月 x 日前仍不能完成发货,就全额返还 152000 元货款并给予补偿。 承诺期限届满后,被告依旧没有安排台球桌发货,仅先后向原告退回两笔合计 7000 元,剩余 145000 元货款一直不予返还。原告筹备台球馆的计划也因对方违约受到严重影响。

双方协商退款无果,原告委托本所李利律师、于冉律师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剩余货款,并自约定退款到期之日起,按 LPR 上浮 50% 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被告纪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全部诉讼权利。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 无纸质书面合同情况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交易全部磋商、订货、确认收货均发生在微信,没有签署正式买卖合同,能否认定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2. 指示第三方账户收款的效力认定:部分尾款转入被告提供的案外人微信账号,该笔款项是否可以认定为案涉台球桌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

3. 卖方承诺逾期不发货即退款的法律约束力:微信当中 “到期不发货则全额退款” 的承诺,对被告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

4. 被告缺席审理案件的举证标准:被告拒不出庭,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多笔转账凭证,是否足以证明订货、付款、违约、尚欠货款的全部事实。

5. 卖方拒不发货,买方主张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

三、办案思路与庭审诉讼策略

接受委托之后,李利律师、于冉律师识别本案难点:全部交易依托微信线上沟通,无纸质合同;部分货款付至第三方账户;被告消极失联、庭审缺席,全部案件事实均需要依靠原告方证据予以还原。李利律师、于冉律师确立办案思路:完整固定微信聊天原始记录,梳理每一笔转账流水,把订货内容、总货款、指示第三方收款、约定发货时间、到期不发货退款承诺、少量退款记录完整还原;厘清电子买卖合同、指示收款的法律规则;完成缺席案件全套举证与代理意见。

1. 微信聊天记录锁定买卖合同全部核心条款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以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以订立有效买卖合同。聊天记录完整记载台球桌型号、配套物件、台数、总价款、收货地址、发货时间,被告也确认收到全部货款,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成立。

办案提示:微信做生意没有纸质合同,务必完整留存原始手机聊天记录,不要只保存截图;聊天内容需要把标的物型号、数量、价款、交货时间确认清楚。

2. 厘清被告指示第三方收款事实,确认全部 152000 元均为案涉货款

其中 12000 元尾款是按照被告指令,支付到案外人王某某微信账号,聊天记录完整体现被告主动提供该收款二维码,并且后续被告在对话中确认已经收到全款。该笔转账应当计入本案买卖合同项下货款,不能以部分钱没有直接打给被告本人而否认付款效力。

3. 微信退款承诺对被告具备法律约束力

被告在微信中明确作出承诺,2024 年 x 月 x 日前不能发货就全额退款。该承诺属于双方对合同解除、退款条件达成的合意。到期被告没有履行发货义务,条件成就,被告就应当履行退款义务,扣除已经退还的 7000 元,剩余 145000 元货款应当返还给原告。

4. 做好被告缺席审理的证据分组编排

被告拒不到庭不等于原告直接胜诉,法官会对原告证据做严格审查。李利律师、于冉律师将证据分为三组:第一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订货、价格、指示收款、发货时间、退款承诺;第二组银行、微信全部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全额履行付款义务;第三组被告两笔退款记录,证明已经归还部分货款,核算剩余欠款本金。全部证据互相印证,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

5. 主张合法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卖方违约拒不退款,买方有权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可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3050% 计算损失,自承诺退款到期的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

四、法院裁判结果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已经全额支付货款,被告到期未履行发货义务,仅退还部分款项,应当返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判决:

1. 被告纪某某向原告返还剩余货款 145000 元;

2. 被告纪某某以 145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x 月 x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的 1.5 倍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判决释明: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案件实务启示

1.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线上做生意,即便没有纸质合同,微信把标的物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确认清楚,搭配转账凭证,就可以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但一定要保管手机原始聊天记录,不要仅保存截图。

2. 按对方指示转到第三方账户,务必留存对方指示付款的聊天记录。转账前让对方在微信里明确说明 “这个是我指定收款账号”,否则后续对方容易抗辩该笔钱和本案交易无关。

3. 交易中如果对方承诺 “到期不发货就退款”,尽量让对方通过文字方式确认,文字承诺可以作为后续起诉维权的重要依据。

4. 被告失联、开庭不到庭,不等于自动胜诉。原告必须把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退款记录等全套证据整理完整,形成证据闭环,法院才会支持诉求。

5.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卖方拒不发货拒不退款,买方依然可以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司法实践可在 LPR 基础上上浮 3050% 计算违约损失。

浙江法峻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业务团队,擅长处理微信线上磋商的动产买卖合同纠纷,熟悉电子证据固定、指示第三方收款、被告缺席案件的诉讼处理,为商事主体提供证据梳理、诉讼代理全流程法律服务。

浙江法峻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业务团队,擅长处理微信线上磋商的动产买卖合同纠纷,熟悉电子证据固定、指示第三方收款、被告缺席案件的诉讼处理,为商事主体提供证据梳理、诉讼代理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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