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幼儿客观鉴定障碍,医疗纠纷可分阶段维权

发布时间:2026-10-26

一、案件基本案情

患儿徐某某,于 2024 年 x 月 x 日在杭州某妇儿医院出生。产妇入院待产,分娩过程中医院增加催产素浓度与滴速,新生儿娩出后即发现左上肢活动差、左手垂腕。出院医嘱明确提示新生儿左上肢异常,需要至上级医院进一步诊疗。

随后患儿前往浙江某医院就诊,确诊为左臂丛神经损伤,后续又赴上海市某医院接受左侧脊神经根探查、臂丛神经移植移位等手术,多次开展门诊及康复治疗,产生医疗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多项支出。医院在前期沟通中认为患儿损伤先天可能性更大,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

患儿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本所肖云云律师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住宿费等合计一百七十余万元,要求医院按照 90% 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案件审理阶段,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杭州市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患儿臂丛神经损伤系分娩机械牵拉造成,不存在先天损伤依据;医方催产素处理欠妥、分娩操作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系损害后果主要原因。鉴定费由医院方垫付。

之后法院继续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对患儿护理期、营养期、康复期、后期康复费用开展鉴定,但两家机构均以患儿年龄过小,暂时无法作出客观、准确评判为由,不予受理该部分鉴定委托。 诉讼过程中,涉事医院已经向患儿家属垫付各类款项合计 154294.96 元。庭审中,医院抗辩:护理费、长期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缺少司法鉴定作为依据;康复费尚未实际发生,不应当支持。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 医疗机构诊疗过错与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因果关系与责任比例认定:分娩中产伤,医院催产素使用、分娩操作是否存在过错;主要过错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2. 低龄新生儿医疗损害案件的鉴定困境:婴幼儿受害人,因身体尚处在生长发育阶段,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护理期、营养期、后续康复、伤残等级鉴定,该情形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赔偿诉求。

3. 尚未实际发生、又无鉴定结论支撑的康复费、残疾赔偿金、长期护理费应当如何裁判:是本次诉讼全部处理,还是释明待条件具备后另行起诉。

4. 医院已经预先垫付的款项在判决中如何抵扣处理。

5. 医疗损害鉴定与后续三期 / 伤残鉴定分属不同鉴定事项,两类鉴定机构受理条件存在差异,对当事人维权带来哪些影响。

三、办案思路与庭审诉讼策略

接受委托后,肖云云律师识别本案的特殊难点:虽然医疗损害鉴定已经明确医院存在主要过错,但是患儿系刚出生婴儿,身体还在持续发育,多家司法鉴定机构拒绝受理护理期、康复期、伤残相关鉴定,大量预期损失暂时缺少司法鉴定支撑。肖云云律师确立办案思路:完整梳理全部病历资料、手术记录、门诊康复票据,用好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固定医方主要过错;区分 “已经实际发生损失” 和 “待将来确定的损失”,向当事人做好诉讼风险释明;对已发生的各项损失充分举证,对于暂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项目,保留后续再次起诉的权利。

1. 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锁定医院过错与因果关系

杭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是本案核心证据,明确排除先天性损伤,认定医院催产素浓度滴速处理不当、分娩操作存在过错,医疗过错属于损害后果主要原因。庭审中重点引用该鉴定意见,论证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较高比例赔偿责任。

办案提示:医疗损害案件分为两类鉴定,第一类是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医疗损害鉴定);第二类是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法医临床鉴定)。两类鉴定受理条件不一样,新生儿、低龄幼儿经常遇到后一类鉴定无法受理的客观障碍。

2. 区分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与未来待定损失

肖云云律师把损失分成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已经实际发生:历次住院、门诊、康复治疗票据、住院伙食、就医交通住宿、残疾辅助器具费,该部分有票据、病历佐证,属于现阶段可以主张。 第二部分:长期康复费、后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患儿年龄幼小,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目前没有鉴定结论作为计算依据。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该部分在本次诉讼中暂无法处理,法律允许待将来伤情稳定、具备鉴定条件之后,另行向法院起诉主张。

3. 完整提交全部医疗票据、就医记录,完成已发生损失的举证

整理全部住院病案、手术记录、门诊票据、康复付款凭证、残疾辅助器具购买凭证、异地就医交通住宿相关材料,对已经实际产生的损失逐项举证。同时核算医院已经垫付的款项,明确垫付钱款的抵扣规则。

4. 充分利用法律规则,保留后续诉权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如果暂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必然发生,可以待实际发生、或者伤情稳定可以做伤残及三期鉴定后,另行提起诉讼,不需要在本次案件当中一次性全部处理。庭审明确请求法院:对尚不具备裁判条件的项目予以保留诉权,而不是直接实体上驳回实体权利。

5. 应对被告抗辩,区分 “医疗过错鉴定” 与 “伤残三期鉴定” 的不同功能

针对医院 “没有三期、伤残鉴定就全部不能赔” 的抗辩:医疗损害鉴定只解决医院有没有错、过错占多大原因力;但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仍然需要法医鉴定作为计算基础。幼儿客观上暂时不具备鉴定条件,不等于受害人实体权利消灭,只是起诉时机需要延后。

四、法院裁判结果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诊疗存在过错,对患儿臂丛神经损伤损害后果承担90% 赔偿责任。 因多家司法鉴定机构以患儿年龄幼小为由不予受理护理期、营养期、康复期、后期康复费鉴定,故本案仅处理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医疗费(含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阶段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对于尚未具备鉴定条件的长期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释明,待将来鉴定条件成就,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经核算,本案纳入本次审理范围的全部损失合计 112119.36 元,按 90% 责任比例计算,医院应当赔偿金额为 100907.42 元。而医院已经预先垫付各项款项合计 154294.96 元,垫付金额已经超出本案现阶段应当赔付金额。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在本次诉讼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释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次判决不影响将来条件成就时,就后续伤残、长期康复、后续护理费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件实务启示

1. 新生儿分娩产伤医疗纠纷存在特殊鉴定困境。低龄婴幼儿受害人,医疗损害(过错因果)可以完成医学会鉴定;但伤残等级、护理依赖、长期康复,因孩子尚处于生长发育期,很多法医鉴定机构会选择不予受理,会出现 “确认医院有错,但暂时算不出全部赔偿金额” 的局面。

2. 已经发生的损失和将来的损失可以分开处理。不需要强求在一个案件中一次性把全部赔偿全部解决。现阶段可以优先起诉已经实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相关损失;待孩子长大、伤情稳定,达到鉴定受理条件后,再另案起诉主张伤残赔偿金、长期护理费、后续康复费用,法律允许分批次维权。

3. 医疗损害鉴定≠伤残三期鉴定,两者是两套不同鉴定,不能互相替代。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只解决医院有没有过错、过错占多大原因力,不会给出伤残等级、护理期时长,计算赔偿金仍然需要法医临床鉴定。

4. 医疗机构的垫付款项,法院会在案件中直接抵扣;垫付金额大于本次核算应付赔偿的,本次诉请会被驳回,但不代表受害方实体权利消灭,不等于纠纷彻底了结。

5. 新生儿产伤维权周期长,家长要完整保存所有病历、手术记录、康复票据、复查影像报告,每一次就医材料完整留存,为将来具备鉴定条件后的再次诉讼做好证据储备。

浙江法峻律师事务所医疗与人身损害维权业务团队,处理产科分娩损害、新生儿产伤、各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熟悉医疗损害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两类鉴定的受理规则,能够针对婴幼儿受害人的特殊案件情况,做好诉讼方案与风险预判,分阶段规划维权路径,为当事人提供病历梳理、鉴定沟通、诉讼代理全流程法律服务。

浙江法峻律师事务所医疗与人身损害维权业务团队,处理产科分娩损害、新生儿产伤、各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熟悉医疗损害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两类鉴定的受理规则,能够针对婴幼儿受害人的特殊案件情况,做好诉讼方案与风险预判,分阶段规划维权路径,为当事人提供病历梳理、鉴定沟通、诉讼代理全流程法律服务。

浙江法峻律师事务所医疗与人身损害维权业务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