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冷库仓库突发大火存货全部损毁,代理货主企业维权,获赔五十余万元货

发布时间:2026-10-21

一、案件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餐饮品牌运营企业,与第三人杭州恒松食品有限公司建立仓储配送合作关系,将汉堡半成品、酱料、包装物料等大批餐饮货品存放于第三人承租的冷库仓库内。

2021 年 6 月 29 日,案涉冷库发生重大火灾,起火原因为冷库双开门电动平移门零部件故障,大火将仓库内存储的大量食品、包装物料烧毁,现场货物全部焚毁灭失。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事实、起火部位、起火原因予以确认。

事故发生后,第三人某食品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仓库整体损失开展价格评估,评估报告当中单独列明属于原告某公司的货品损失金额为 620636.66 元。后续第三人就自身遭受的损失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二审判决,结合各方过错与原因力大小,划分三家被告责任比例:某制冷公司承担 60% 责任,北京某在线公司承担 25% 责任,某公司承担 15% 责任。但该前案处理的是第三人自身损失,并未包含本案原告某公司的货损,第三人也没有代为向原告赔付该部分货物损失。

原告多次和各责任主体协商赔偿未果,遂委托本所肖云云律师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三被告赔偿货物损失 620636.66 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三被告全部到庭应诉,分别提出抗辩:某制冷公司对生效判决的责任比例不予认可,同时主张评估的货损金额虚高,应当下调损失数额;北京三快公司主张自身对于火灾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某公司抗辩,评估报告依据的库存数据来自单方微信群报送,缺少完整进销存账册,评估结论证明力不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案件追加仓储合作方恒松食品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 火灾后实物全部灭失,如何认定仓储货物的实际损失:现场货物完全烧毁,实物不复存在,评估报告系第三方单方委托出具,被告对评估依据的库存数据、货值提出强烈抗辩,法院应当如何结合间接证据认定实际货损金额。

2. 前案生效判决划分的责任比例,对于同一场火灾其他受害货主,是否可以参照适用。

3. 多方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各侵权主体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4. 微信群入库盘点记录、采购发票、评估报告组合,在实物灭失情况下,达到何种证明标准才可以被法院采信。

5. 仓库实际使用方、场地产权方、设备相关方,各自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如何界定。

三、办案思路与庭审诉讼策略

接受委托后,肖云云律师识别本案最大难点:火灾事故后存货实物完全灭失,没有残留物可供清点核验;被告集中攻击评估报告的证据效力,质疑库存数量与货值;同时存在三份被告,各方互相推诿责任,但已有另案生效判决对本次火灾的过错原因力作出认定。肖云云律师确立办案思路:固定消防事故认定书、微信入库盘点聊天记录、库存明细、采购付款凭证、评估报告以及前案生效判决书;区分评估报告的参考效力与最终损失认定,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论证货损客观真实;参照生效裁判确定的过错比例主张赔偿,完成全套举证、质证与代理意见。

1. 多维度固定货损事实,应对 “实物灭失无法核对” 的举证困境

肖云云律师完整归集证据链条:

1. 消防《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火灾发生、起火原因、仓库大规模烧毁的客观事实;

2. 原告与仓储方的微信群聊天记录、火灾发生当日的库存明细表格,证明火灾发生时点存放在仓库内的货品品类、数量;

3. 对应货品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佐证各类货物的采购成本单价;

4. 价格评估报告书,虽然评估是第三人单方委托,但评估机构已经结合库存清单、采购单价核算货值,可以作为损失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案提示:仓库发生火灾、水灾等事故,货物直接烧毁灭失的,实物不复存在,应当第一时间保存盘点记录、入库沟通记录、采购票据,微信、钉钉等线上库存确认记录是关键间接证据。

2. 充分运用另案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参照过错责任比例

前案系同一场火灾引发的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已经查清火灾事故全部事实,结合各方行为过错、事故原因力大小,划分 60%、25%、15% 的责任比例。肖云云律师庭审提出,同一火灾事故,各方侵权行为、过错程度没有发生变化,本案原告属于同起事故的其他受害货主,应当参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来划分赔偿责任。

3. 客观看待单方委托评估报告的证据地位

肖云云律师向法庭说明:该评估报告属于重要参考,但并非要求法院直接全盘照搬评估 620636.66 元的数字。火灾现场完全灭失,客观上已经不具备重新现场勘验、重新鉴定的条件,请求法院结合全部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规则,酌情认定原告的实际货物损失金额。

4. 厘清分别侵权按份责任法律规则

依据《民法典》1172 条,多人无共同故意、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区分原因力大小,各方承担按份责任。三家被告分别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而非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5. 逐项回应各被告抗辩意见,完整完成庭审程序

针对各被告提出 “评估金额虚高、自身无过错、库存数据单方制作” 等抗辩,肖云云律师结合消防文书、聊天记录、采购凭证、生效判决书逐项予以回应,完整出示全部证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四、法院裁判结果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火灾侵权事实成立。因货物已经全部烧毁清理,客观上不复存在;单方委托出具的评估报告仅作为参考,结合微信群库存明细、采购单据,综合案件全部情况,酌情认定原告实际货物损失为 520000 元。 对于责任承担,同一火灾事故,参照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过错原因力比例,由某制冷公司承担 60%,北京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25%,某公司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第三人某食品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

1. 被告浙江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312000 元;

2. 被告北京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130000 元;

3.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78000 元;

4.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释明: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案件实务启示

1. 仓库火灾、水淹等事故,货物实物灭失不等于无法索赔。实物烧毁后,应当第一时间保存入库台账、双方微信 / 系统库存确认记录、采购发票、付款凭证,形成间接证据链,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酌情认定损失金额。

2. 单方委托评估报告可以作为重要参考,但不必然会被法院直接全盘采纳。在对方强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有权结合全案证据酌情调整损失金额。

3. 同一起安全事故,已有生效判决划分各侵权主体过错比例,后续其他受害人起诉,可以申请法院参照该责任比例处理,减少重复对起火、过错事实的举证难度。

4. 多人分别侵权造成同一损害,没有共同故意的,一般承担按份责任,各侵权主体仅在自己过错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并非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5. 企业委托第三方仓储,建议定期与仓储方书面或者线上核对库存,留存盘点记录;发生事故后,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后续发生损失后无据可依。

浙江法峻律师事务所商事侵权与合同纠纷业务团队,擅长处理仓库火灾、财产损毁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熟悉多方主体侵权、实物灭失后的证据组织,结合生效裁判规则为企业争取财产权益,为企业提供侵权纠纷诉讼代理、仓储法律风险防范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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