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关系中的工伤认定

车辆挂靠关系中的工伤认定

2024-04-11

前言

车辆挂靠关系是指那些没有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的道路客运车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的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实务中,当挂靠司机因工作原因出现伤亡时,不少被挂靠单位会以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等理由企图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那么在被挂靠单位逃避责任时,挂靠司机应当如何申请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在司法实践中,将通过对挂靠关系、拟制劳动关系、工伤或视同工伤三个方面来依次审查从而对挂靠司机是否构成工伤来进行认定。

 

. 挂靠关系的认定

挂靠并非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在《中国民法典试用大全·侵权责任卷(二)》中,写明“所谓机动车挂靠运营,一般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为了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从而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在实践中,也存在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并非挂靠协议,而是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但车辆始终登记在单位名下,单位为车辆办理了车辆营运证再交由个人来实际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拨开现象看本质,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本质仍是属于挂靠关系。

 

二.拟制劳动关系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行政庭[202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明确,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在司法实践里,若被挂靠单位参与车辆实际运营,按照营运次数收取一定的费用,在车辆运营过程中,会对挂靠司机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进行一定的安排以及管理,发放工资薪酬并且规章制度也对挂靠司机也具有约束力,那么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形成了拟制的劳动关系。

 

三.工伤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只有在上述情形下,挂靠司机遭受人身损害出现伤亡才会被认定为是工伤。

特别提示:那么在诉讼过程中,由哪一方来证明是否属于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争议发生后,诉讼过程中,是由被挂靠的单位对其主张的不属于工伤来进行证明。

结语

作为挂靠司机,在挂靠关系确立后,要积极留存书面的挂靠协议、工资支付凭证、被挂靠公司的人事管理安排、打卡记录等相关证据来佐证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纠纷发生时才能更好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