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常见的信用卡诈骗形式包括:伪造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通过窃取、收买、收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情形等。本文旨在通过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研究,明晰该种类型犯罪的入罪标准及出罪路径,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达到惩罚犯罪,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目的。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具体应用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9年解释》)第6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2018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2009年解释》进行了修正(以下简称《2018年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日的应当综合持上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2018年解释》对本条的修改与《2009年解释》在理念上是一脉相承的,更强调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综合判断,并明确规定了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两个司法解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内涵和立法精神是相同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出罪路径研究
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证明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未进行有效催收或未达到数额较大等标准来争取无罪。
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超额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以上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不还的行为。
第三,恶意透支的金额金额符合立案追诉的标准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如果持卡人仅仅是经催收不还,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属于恶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银行没有对持卡人进行催收,或者开始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已经归还,则因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也不属于恶意透支。
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看,
(1) 确认犯罪嫌疑人在申领信用卡的过程中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
(2) 核实犯罪嫌疑人在取得信用卡后有没有进行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或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没有出现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等情况。
(3) 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存在透支信用卡后改变联系方式或逃匿的情形。
(4) 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明智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情形。
从有效催收的认定上看,
(1) 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2) 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 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4) 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5)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
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从恶意透支的金额认定上看,
(1)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其他出罪路径
(1)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2)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三、法律责任与预防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一旦定罪,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为预防信用卡诈骗,个人应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信用卡信息,不轻信他人,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多发态势。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注重保护被害人权益,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总结犯罪特点和趋势,为预防和打击信用卡诈骗提供借鉴。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其入罪标准与出罪路径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了解诈骗罪的定义、特点、形式以及入罪标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这一犯罪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公正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